(2017)皖0104民初2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政、郭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政,郭德平,徐霞,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2981号申请人:徐政,男,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郭德平,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徐霞,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申请人: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和平路110号华源国际城商业街2区D10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2993634K。法定代表人:郭德平,总经理。徐政诉郭德平、徐霞、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政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郭德平、徐霞、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政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郭德平、徐霞、合肥皖舒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73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徐政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潜山路297号优阁2幢商230室的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限制其产权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沈梦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审理或者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财产的权属证书予以扣押,同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办理担保财产的转移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