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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叶子满与梁东海、李卓群名誉权纠纷2017民终131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子满,梁东海,李卓群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子满,住香港。委托代理人:杨帆,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东海,住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A778631()。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卓群,住香港,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D11964()。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李平,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楚翘,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叶子满因与被上诉人梁东海、被上诉人李卓群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叶子满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1930元,由叶子满负担。判后,叶子满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未能正确认定事实,判决错误。梁东海、李卓群的举报为不实诬告行为。叶子满提交了林继锐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侦查员提供之口供笔录中明确载明,梁东海、李卓群也曾用自己的个人银行账户收公司货款,换言之,对于双方都是同一个行为,即以个人账户收取货款,却只对叶子满认定为职务侵占。梁东海、李卓群属于恶意举报,而是否属于职务侵占应就刑事诉讼的程序进行查明,公安机关经查实已撤案,职务侵占不成立。二、梁东海、李卓群把属于国家机密的公安侦查笔录作为证据提交香港高等法院,叶子满对相关的机关工作人员、梁东海、李卓群的行为正当性提出质疑。而梁东海、李卓群对叶子满进行诬告,使得叶子满被刑事处罚,主观恶意明显。故请求二审法院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梁东海、李卓群向叶子满赔礼道歉,在《广州日报》刊登道歉公告,公告费由梁东海、李卓群承担。3、改判梁东海、李卓群赔偿叶子满精神损害抚慰金813000元。4、改判梁东海、李卓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梁东海、李卓群承担。梁东海、李卓群答辩意见: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梁东海、李卓群的举报行为是否侵犯了叶子满的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李卓群在2011年10月10日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东涌派出所报案时,叶子满、梁东海、李卓群均为广州番禺励业漂染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李卓群基于公司利益举报叶子满涉嫌职务侵占的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叶子满在原审阶段没有举证证明梁东海、李卓群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导致叶子满名誉受损。本院审理期间,叶子满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叶子满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11930元,由上诉人叶子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沈豪彦汤燕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