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初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钟润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钟润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514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负责人:戴炜,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日强,该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润琳,女,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诉被告钟润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收到《缴纳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剑锋人民陪审员 李和莲人民陪审员 颜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梁 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