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民终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周口市八一路中段6号。组织机构代码:58173580-5。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过,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蒙城县经济开发区东四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06249705-9。法定代表人:张大陈,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标,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城县瑞祥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2年5月29日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复印件,上诉人对该证据不认可。一审法院应经进一步查明上诉人是否对涉案工程投入资金、技术、管理人员、对外承担责任等,以及涉案工程是否存在内部承包,内部承包人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认定工程是否存在转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5)蒙民二初字第004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永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万学林审判员 刘秋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哓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