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诉被告吴明忠、吴光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吴明忠,吴光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特3号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主要负责人:潘杰,该行行长。被告:吴明忠,男,1967年8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吴光柱,男,1943年1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诉被告吴明忠、吴光柱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廖秀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正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