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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曹超与西安昆明湖生态老年公寓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超,西安昆明湖生态老年公寓,西安市反哺堂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35号申请执行人曹超,女,1949年7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蒲城县。被执行人西安昆明湖生态老年公寓,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贾富过,系该公寓总经理。第三人西安市反哺堂老年公寓,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法定代表人翟小荣,系该公寓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曹超与西安昆明湖生态老年公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第三人西安市反哺堂老年公寓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西安市反哺堂老年公寓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第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昆明湖生态老年公寓对第三人西安市反哺堂老年公寓的到期债权5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