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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河南省柏维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吴西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柏维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吴西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柏维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京开道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程志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川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翠芳,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西伟,男,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上诉人河南省柏维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维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西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6)豫0902民初8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西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西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上诉人吴西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彦敏审 判 员  郭 海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中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