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林明与马继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明,马继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820号原告:程林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县三社。身份证号:×××。被告:马继龙,男,现年32岁,汉族,住高台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的原告程林明诉被告马继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当前住址,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