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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4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程林明与马继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明,马继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820号原告:程林明,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高台县人,住××县三社。身份证号:×××。被告:马继龙,男,现年32岁,汉族,住高台县。本院于2017年3月1日受理的原告程林明诉被告马继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当前住址,现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5元,本院不再退还。审判员  赵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