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6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奇革与胡雅双、蔡维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奇革,胡雅双,蔡维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6194号原告:王奇革,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胡雅双,女,198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蔡维绿,男,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王奇革与被告胡雅双、蔡维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奇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雅双、蔡维绿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奇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胡雅双、蔡维绿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8000元,并偿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胡雅双、蔡维绿承担。事实与理由:胡雅双以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奇革借款68000元,分别于2015年8月30日向王奇革借款10000元,于2015年11月20日向王奇革借款10000元,于2016年10月9日向王奇革借款12000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王奇革借款36000元,王奇革将款项支付给胡雅双后,胡雅双出具了四张借条交由王奇革收执为据,在借条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后,胡雅双偿还一部分利息,但是没有偿还本金,王奇革因需多次催讨,但胡雅双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毫无还款诚意。胡雅双、蔡维绿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胡雅双、蔡维绿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奇革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奇革的居民身份证一份,证明王奇革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2、胡雅双、蔡维绿的户籍证明各一份,证明胡雅双、蔡维绿的基本身份情况及诉讼主体资格。3、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二份、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胡雅双、蔡维绿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4、借条四份,证明胡雅双四次向王奇革借款68000元及约定月利率为3%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因胡雅双、蔡维绿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王奇革提供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标准,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12月31日,胡雅双、蔡维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夫妻关系。2015年8月30日、2015年11月20日、2016年10月9日、2016年10月13日,胡雅双因需分别向王奇革借款10000元、10000元、12000元、36000元,合计借款68000元,并出具借条四份交由王奇革收执,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没有约定还款期限。2016年11月16日,王奇革以多次催讨未果为由诉至本院。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奇革与胡雅双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依据明确,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胡雅双向王奇革借款68000元。虽然本案借贷关系体现为胡雅双的个人借款行为,但该债务发生在胡雅双、蔡维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雅双、蔡维绿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为胡雅双的个人债务,因此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胡雅双、蔡维绿应当共同偿还。王奇革要求胡雅双、蔡维绿共同偿还上述借款,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胡雅双借款后经催告未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偏高,应予调整,王奇革请求按月利率2%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胡雅双、蔡维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胡雅双、蔡维绿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奇革借款68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胡雅双、蔡维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清漂代理审判员 罗晓燕人民陪审员 卢盛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颜永春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