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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明芬、杨丽辉与解仕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明芬,杨丽辉,解仕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苏明芬,女。申请执行人杨丽辉,女。被执行人解仕达,男。申请执行人苏明芬、杨丽辉与被执行人解仕达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明芬、杨丽辉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解仕达应赔偿申请人苏明芬、杨丽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25141.17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50元,案件受理费270元。通过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申请方同意以25059元调解,被执行人解仕达已同意调解。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解仕达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3民初7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魏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