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阮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33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阮××,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9日被羁押,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辩护人王社魁,河北新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阮××伙同魏××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三区22号楼楼顶,窃得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昌平分公司放置于此的馈线后予以销赃。2.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阮××伙同魏××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三区21号楼楼顶,窃得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昌平分公司放置于此的1/2馈线,经鉴定,所窃馈线价值人民币504元。3.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阮××伙同魏××等人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西三区21号楼、22号楼楼顶,将中国移动北京公司昌平分公司放置于此的1/2馈线和7/8馈线两种通信线缆剪断欲偷走,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所窃馈线价值人民币4610.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具有自愿认罪,且部分盗窃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阮××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阮××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阮××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阮××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诉机关随案移送偏口钳一个予以没收;通信电缆、光纤电线及人民币一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三、责令被告人阮××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昌平分公司其他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路思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