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志保与崔东东、贾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保,崔东东,贾方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667号原告:刘志保,男,195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丰,系刘志保儿子。被告:崔东东(崔小东),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贾方艳,女,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刘志保与被告崔东东、贾方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丰、被告崔东东、贾方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5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二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多层板欠95400元未付,二被告出具了欠据。经催要二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崔东东辩称:不记得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原告起诉的款项记不清了。被告贾方艳辩称:不记得给原告出具有欠条,原告起诉的款项记不清了。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崔东东、贾方艳出具的欠条一份,二被告否认非本人签名,申请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录音,可以证明相关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购买原告的多层板,欠款95400元未付。2016年6月6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该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二被告购买原告的货物,应支付相应价款。二被告欠原告95400元,有相关证据证实,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该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东东、贾方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9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5元,保全费974元,由被告崔东东、贾方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东敏人民陪审员 刘珊珊人民陪审员 耿 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钱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