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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汉江街办凤凰村*组。法定代表人:蔡志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方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易国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02485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每日万分之1.75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4481元、申请执行费9470元。2017年5月4日,执行申请执行人十堰深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303执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唐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