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513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光林与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林,滕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513民初327号原告:王光林,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南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钊洪,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长青,女,197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原告王光林与被告滕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王光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光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郭壮烽审判员 郑伟江审判员 陈晓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燕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