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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与杨牛小、付有奎、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杨牛小,付有奎,杨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16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负责人李刚,系行长。公司住所地,五原县隆兴昌镇。委托代理人杨世华,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杨牛小,男,52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付有奎,男,51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被告杨军,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诉被告杨牛小、付有奎、杨军借款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原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9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贾永年代理审判员  王 慧人民陪审员  吕富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谢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