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民初3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伟彦、杨志燕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彦,杨志燕,陆强,苏州市相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3133号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敏彪,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余,江苏五洲信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伟彦,男,198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杨志燕,女,197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月琴,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摩、钱斌,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伟彦、杨志燕、陆强、第三人苏州市相城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受理,于2016年7月26日日、8月9日、9月26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和质证。本案审理中,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448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宁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姚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