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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1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刘国勋与杜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勋,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1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国勋。被执行人:杜彬,又名杜兵。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鄂1124执186号之一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86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法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杜彬在中国工商银行18×××2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6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甲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