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2民初1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安徽乐之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乐之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1461号之一原告:安徽乐之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赵岗12号绿岛大厦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26339N。法定代表人:屠邦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义良,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68074188A。法定代表人:张墨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乐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364517619。法定代表人:甘飞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男,该公司技术部总经理。原告安徽乐之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被诈骗向芜湖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报案,2017年2月17日芜湖市公安局滨江派出所受理该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与被告安徽乐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诈骗案相关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