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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张军与武经韦非法拘禁罪及附带民事诉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武经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856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31号。被执行人武经韦,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常家村七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5刑终初字第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52431.3元(含误工费1600元、护理费11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20元、营养费280元、交通费700元)、执行费68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等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经韦银行存款5311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款支付案款、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