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4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燕芳与北京鑫星置地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星置地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燕芳,北京鑫星置地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星置地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014号原告:康燕芳,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阳原县人,住北京市大兴区。被告:北京鑫星置地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西环路**号利阳大厦*层317-2。法定代表人:马林。被告:北京鑫星置地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大屯保利金泉广场*******室。法定代表人:马林。原告康燕芳与被告北京鑫星置地建筑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鑫星置地房地产拆迁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燕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