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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仕扬申请文剑彭庆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仕扬,文剑,彭庆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王仕扬,男。被执行人文剑,男。被执行人彭庆辉,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7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0103执104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贺正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