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下称市政公司)与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下称市政公司),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281民初819号原告: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下称市政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1813136115。法定代表人:徐培清,该公司经理兼书记。委托代理人:宋玲,湖北文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下称瑞通公司)。住所地:赤壁市瑞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550656848N。法定代表人:覃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市政公司诉被告瑞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市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下欠的工程款1134642.89元,并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赤壁印象小区刷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赤壁市瑞通大道的赤壁印象小区三号公馆一期、国际大酒店、三号公馆高层区、五号公馆道路水稳施工及刷黑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原告施工完毕后,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就赤壁印象十五镇风情街公寓楼道路刷黑工程进行结算,工程结算价为712213元;2016年2月2日就赤壁印象国际大酒店道路刷黑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造价为218543.62元;同日就赤壁印象三号公馆一期道路刷黑工程进行结算,双方确认工程造价为573886.27元。被告已付工程款370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1134642.89元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被告瑞通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五条“工程完工后在一个月内,进行竣工交付验收,工程通过验收后,业主、施工单位对其所完成的施工项目办理竣工结算,乙方凭正式发票在甲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说明原告提供正式发票是一个在先义务,因原告没有履行在先义务,所以被告有权不支付下欠工程款;且合同也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原告主张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瑞通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市政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赤壁印象小区刷黑工程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成立、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即具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及交易习惯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对欠付原告1134642.89元工程款的事实并无异议,理应遵从及时偿付工程款的约定及一般交易惯例。开具正式发票系合同约定的原告应尽的义务,但被告不能以未开具票据而拒付工程款,待被告给付工程款后,若原告未开具正式发票,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因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未提出具体数额、计算标准、计算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此部分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工程款1134642.89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赤壁市市政建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7505.5元,由被告湖北赤壁瑞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童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