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恢400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韩俊立、张金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立,张金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恢400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俊立,男,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金铎,男,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韩俊立与天津市海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德来、张金铎、沙伟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津0116执恢4007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铎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铎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姬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