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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潘建国;骆金根、李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国,骆金根,李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国,男。被执行人骆金根,男。被执行人李琳,女。申请执行人潘建国与被执行人骆金根、李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81民初14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6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骆金根在今年端午节偿还潘建国5000元,在今年中秋节偿还潘建国5000元,年底偿还10000元,明年再按今年方式还2万元,后年按此方式再还2万元;二、如果骆金根按上述方式还请6万元本金,则潘建国不再要求骆金根、李琳支付利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约还款,则潘建国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余款,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伟平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康人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黄望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