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李铁新、马明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铁新,马明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民申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铁新,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壮族,百色市右江区党史办干部,住百色市右江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明相,男,1959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那坡县人,住那坡县。再审申请人李铁新因与被申请人马明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铁新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本案事实的证据,并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但原审法院没有依法调查收集,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法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本案事实证据。证实本案第三人雷贵川曾经与被申请人有电话联系,知道被申请人委托安排小孩工作事项事实,同时证明本案款项转入第三人雷贵川手中,再审申请人并没有占有该款,本案应追加雷贵川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事实。本案一审诉讼中,雷贵川已被执行逮捕侦查,再审申请人不能自行收集该事实证据,按法律规定书面申请原审法院调查收集,但一审法院没有收集,导致判决错误,二审法院也没有依照规定全面客观的审核相关证据,从而维持一审判决。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适用法律的结果明显违背立法原意。《民法》、《民诉法》、《合同法》立法的原意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权益,不保护违法的权益。法院认定本案委托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不受法律保护。那本案的款项因违反法律规定相当于刑事中的“赃款”,不受法律保护。而一、二审法院却适用《民法》、《民诉法》、《合同法》判决该款项给被申请人是适用法律错误。2、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背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确定本案双方有过错,但对被申请人请求损失的6万元款项,法院没有按双方有过错承担责任地,违反了法律公正、公平原则性规定。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之规定,本案从《百右检刑诉[2015]261号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来看,可以证明本案申请人只取得5000元已在委托事务中开支。本案的5.5万元申请人转交雷贵川。一、二审法院不采信申请人抗辩,从而错误确定了本案的民事责任。三、原审判决逻辑推理混乱、断章取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以偏概全,有法不依。1、一审法院判决逻辑推理混乱,认定本案委托合同无效协议,取得的财产返还;又认定委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认定事实自相矛盾。2、被申请人是知道申请人转委托给雷贵川办理,也就是被申请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申请人同意转委托第三人的,由申请人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断章取义、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致使判决错误。3、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检察起诉书》中的内容认定事实视而不见,而认定与本案无关联。《检察起诉书》中的款项就是本案的款项,报案人马明相就是本案的被申请人,如何没有关联。由于一审没有按程序操作(本案2015年4月10日宣判,2015年8月26日才送达申请人),时间过久,致使申请人保存被申请人与第三人的通话联系证据灭失,损害了申请人的权益。一、二审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错误,一审起诉标的额79400元,判决60000元,二审上诉标的60000元,案件受理费都为1785元,明显是错误的。综上,请求撤销(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驳回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主张法院没有依申请收集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联系(证实同意转委托)的证据,对申请人提供的《检察起诉书》中的内容认定事实没有审查,导致判决错误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但是本规定指的是“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合同无效是自始至终无效,对于后面的转委托还是其他案件追究刑事责任,都不影响合同无效适用法律的规定。本案后来的转委托及《检察起诉书》认定事实的证据与本案合同无效适用法律无关联性,属另一事实和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不符合该规定再审情形。关于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本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其他(十二)种再审情形的问题。由于再审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属举证不能,故其要求再审本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本院作出的(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李铁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铁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力夫审判员 曲 静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维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