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国富与唐学胜、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富,唐学胜,杨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富,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保安人员,住碧江区黑松塘路。被执行人唐学胜,1959年11月28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碧江区滑石乡。被执行人杨玉梅,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万山区谢桥办事处职工,住碧江区新华北路。本院受理执行刘国富申请执行唐学胜、杨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碧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唐学胜、杨玉梅偿还刘国富借款人民币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87.5元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杨玉梅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5)碧民初字第6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