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21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聂志强与夏园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志强,夏园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04号原告:聂志强,男,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夏园根,男,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聂志强与被告夏园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聂志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聂志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聂志强负担。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施群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