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302财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斌、刘梦江与阳华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斌,刘梦江,阳华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财保85号申请人:李斌,女,汉族,1993年10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申请人:刘梦江,女,汉族,1999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被申请人:阳华盛,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斌、刘梦江诉被申请人阳华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斌、刘梦江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年5月2日申请人李斌、刘梦江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斌、刘梦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斌、刘梦江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婷婷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