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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刑终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付宁宁、李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宁宁,李芳,吕圆圆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刑终41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付宁宁,又名付宁,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大专文化,住东阿县。原东阿县盛大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担保公司)、东阿县盛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东阿县盛大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房地产公司)、东阿县盛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酒店公司)、东阿县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置业公司)、盛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徐学新,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英华,山东鲁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芳,女,1974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大专文化,住东阿县。原盛大担保公司、东阿县盛大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盛大酒店公司、盛大房地产公司、盛大置业公司股东兼财务负责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辩护人付茂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吕圆圆,又名吕媛媛,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东阿县,汉族,大专文化,住东阿县。原盛大担保公司、盛大置业公司、盛大房地产公司、盛大酒店公司会计。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羁押场所同上。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东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付宁宁、李芳、吕圆圆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6)鲁15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付宁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吕圆圆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付宁宁、李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宁宁、李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付宁宁、李芳在本院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付宁宁、李芳撤回上诉。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刑初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 蕾审 判 员  刘振全审 判 员  户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法官助理  王相敬书 记 员  茹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