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涛与董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董富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95号原告:陈涛,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董富德,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陈涛与董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陈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涛以付款时间未到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陈涛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