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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涛与董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涛,董富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795号原告:陈涛,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董富德,男,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陈涛与董富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陈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涛以付款时间未到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陈涛负担。审判员  李维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严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