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孙兵、田明喜等与朱厚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兵,田明喜,朱厚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015号原告孙兵,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田明喜,男,汉族,1975年2月2日,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朱厚华,男,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兵、田明喜诉被告朱厚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其运人民陪审员 王大慧人民陪审员 张灿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尹冬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