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0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应琳与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琳,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1318号原告:应琳,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印象徽州21幢1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568270246。法定代表人:成贤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琳诉被告安徽高恒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汪永来审 判 员  汪朝亮人民陪审员  胡玉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