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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与廖文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廖文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149号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银湖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9777036-X。负责人:卢广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伦,男,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信贷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友,男,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信贷员。被告:廖文幸,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诉被告廖文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撤回起诉。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1.79元及财产保全费1040.89元,合计2232.68元,由原告江门新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冯豪德代理审判员  温艳清代理审判员  陈仲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嘉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