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民初2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姜树军与黄海岚、劳国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树军,黄海岚,劳国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2民初2699号原告:姜树军,1950年2月19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新发镇新发村。被告:黄海岚,1971年2月28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民兴村。被告:劳国峰,1993年9月6日出生,住五大连池市新发镇新发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树军与被告黄海岚、劳国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姜树军与黄海岚、劳国峰在本案审理期间,姜树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4.00元,由原告姜树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韩艳红人民陪审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胡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