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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小强与陈宝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强,陈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强,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宝刚,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小强与陈宝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宝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宝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20293.1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睿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