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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行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庄惠贞林凤子吴泽成陈俊陈凯陈绍雄等与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惠贞,深圳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行初72-1号原告庄惠贞。委托代理人翟根才,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勇,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4382-5。法定代表人许勤,市长。原告庄惠贞不服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庄惠贞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惠贞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惠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为18名原告共同预交,故对庄惠贞撤回起诉暂不作减费处理。审判长  傅新江审判员  杨克成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庆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