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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罗伟兵、周建飞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兵,周建飞,曹飞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刑初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伟兵,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建飞,男,199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曹飞虎,男,199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伊川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3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6年11月21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2月2日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伊检刑诉(2016)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伟兵、周建飞、曹飞虎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曹飞虎脱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对被告人曹飞虎的审理。审判长  许少锋审判员  王国强审判员  李秀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何睿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