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3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文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文学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309号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下石门618号2幢4-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748968085。法定代表人:郭履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新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文学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文学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重庆东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