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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1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真与徐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徐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847号之一原告:李真,女,汉族,1987年0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叶小芬,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汛,男,汉族,1964年09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诉被告徐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申请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9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