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11民初1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李真与徐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徐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1847号之一原告:李真,女,汉族,1987年06月15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叶小芬,江西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汛,男,汉族,1964年09月15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真诉被告徐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50元,申请费402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人民币91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胡加龙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秦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