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302执10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彭德远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彭德远,刘会玲,胡汝林,刘爱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02执10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分行,地址萍乡市建设中路198号。被执行人彭德远,男,59岁,1957年12月28日出生,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刘会玲,女,54岁,1962年9月14日出生,地址江西省。被执行人胡汝林,男,49岁,1967年10月17日出生,地址上栗县。被执行人刘爱文,女,51岁,1965年9月25日出生,地址上栗县。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6)赣0302执1078号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存款,现因该财产已扣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会玲、胡汝林、刘爱文、彭德远的银行存款7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苏 杭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