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赵远国申请执行杜晓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远国,杜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赵远国。被执行人杜晓梅,女。本院在执行赵远国申请执行杜晓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2017)陕0431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电视机一台、弯梁摩托一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晓梅已完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31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安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