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苏方方诉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方方,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1024号原告:苏方方,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新柳街*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2106031960********。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13号楼1402室。法定代表人:李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方方诉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丹东市振安区临江后街100号13号楼1402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裁定如下:原告苏方方诉被告辽宁金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元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