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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特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某某1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史某某1,徐某某,史某某2,史某某3,史某某4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特276号申请人:史某某1,男,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申请人:徐某某,女,193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史某某2,女,196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史某某3,女,196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史某某4,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史某某1与徐某某、史某某2、史某某3、史某某4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7年5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登记在史某某名下,坐落于莱州市**街道**村7幢1号房,归甲方史某某1所有;土地使用权随房转移,亦归甲方史某某1享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史某某1与徐某某、史某某2、史某某3、史某某4于2017年5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沄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