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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3执4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田江申请执行杜方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江,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杜正辉,倪倩倩,杜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425-1号申请执行人田江,男,195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思亚,经理。被执行人杜正辉,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倩倩,男,198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方金,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四建股份有限公司、杜正辉、倪倩倩、杜方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94240元(其中包含本金200万元、利息1504000元、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24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苗逢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荣 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