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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侯福凤、滕华江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福凤,滕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1185号申请执行人侯福凤。被执行人滕华江。案由:赡养纠纷申请执行人侯福凤与被执行人滕华江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一初字第33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给付医药费3730.8。本案受理后,被执行人自行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案。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现被执行人自行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书面申请撤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4执118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韩昌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