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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白云贵与张柏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贵,张柏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民初1074号原告:白云贵,男,1949年7月2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柏全,男,1965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白云贵与被告张柏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云贵、被告张柏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云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899.00元、误工费3390.00元(15天x150.00元)、护理费2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2天x100元),合计7715.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我去被告家要借款尾欠利息,被告不想给,还不说好听的,于是我俩发生口角,被告先动手用拳头打我头部,把我从炕沿上打倒在地,接着用拳头捶我胸部两三下,我被被告打晕,120车来后,将我送到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1、脑震荡;2、头���、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肿胀;好转出院,休息三周。花医疗费3899.00元。被告张柏全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不欠原告钱且我根本没打原告,不应当赔偿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24日下午3时许,原告白云贵到被告张柏全家索要借款尾欠利息70.00元,被告不认可,并索要欠条,于是原告辱骂被告,而后双方互相辱骂,后原告倒在被告家屋地。原告当天入开鲁县医院住院治疗2天。诊断为:1、脑震荡;2、头部、胸部软组织挫伤,头部肿胀;好转出院,休息三周。花医疗费3898.41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开鲁县公安局建华派出所对原、被告及程淑兰、赵丽梅的询问笔录;2、开鲁县医院住院病历、住院���用汇总清单、诊断书、住院收费收据、挂号费收据、门诊收据;3、被告出示录音及照片光碟。以上证据3中,能够反应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的事实,原告在被告家屋地躺着,且录音中有原告妻子说,你还动手啊,予以确认。证据1中与本案认定事实相一致部分予以确认。对于以上其他证据,其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相关联,均予确认。原告合理损失为:医疗费3898.41元、护理费2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合计4324.41元。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尾欠借款利息为由,到被告家索要,被告不认可,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在被告提供的光碟中有原告倒在被告家屋地,录音中有原告妻子说,你还动手啊。并原告当天入院诊断:有外伤,故原告伤应认定为被告��致,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应予赔偿。因原告已超60周岁,所请求误工费不予支持。但对于本纠纷的发生,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尾欠其利息,首先辱骂被告,故原告本身存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柏全赔偿原告白云贵医疗费3898.41元、护理费2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0元,合计4324.41元的60%,即2594.65元,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白云贵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白云贵自行负担80.00元,由被告张柏全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卢佳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