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詹某与李某1、李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李某1,李某2,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2874号原告:詹某,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李某1,女,21岁,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李某2,男,45岁,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45岁,住址同上。原告詹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詹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詹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詹某负担。审判员 蒋长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吴晓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