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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刘无忌与刘桂兰、贺模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无忌,刘桂兰,贺模清,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71号原告:刘无忌,男,生于1994年7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桂兰,女,生于1964年10月5日,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贺模清,女,生于1955年3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广厦建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吴学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季兰,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无忌与被告刘桂兰、贺模清、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9日作出(2012)江油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绵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以川检民(行)监【2016】51000000099号民事抗诉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的9月18日作出(2016)川民抗21号民事裁定,指令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9日作出(2016)川07民再47号民事裁定,撤销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绵民终字第630号民事判决及江油市人民法院(2012)江油民初字第2164号民事判决;发回江油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无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桂兰、贺模清、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无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无忌撤回对被告刘桂兰、贺模清、达县广厦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无忌承担。审 判 长  赵 莉审 判 员  王宇龙人民陪审员  许家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