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四公桩,组织机构代码69098285—6。法定代表人:彭文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某,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皖1125民初3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79600元。本院在执行吉安市星新建筑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现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许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