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1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四川省金龙展览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1716号之二本院2017年3月21日对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四川省金龙展览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106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注明保全费,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3页第22行、第4页第1行“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四川省金龙展览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应为“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保全费1470元,由四川省金龙展览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万淑竞 微信公众号“”